浦东公安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次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作如承诺:
1.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3.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4.不利用国际联网制度.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的.
-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损害国家机信誉的;
-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5.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的;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故意制做.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6.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权益,不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发现或接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通知删除本网络中含有第四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8.互联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系统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9.设立专门部门或责任人负责管理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的安全,并配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归口开展对各地和本市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的协查.调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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